依本部公費留學考試簡章與行政契約書規定,凡獲公費留學考試獎學金錄取者,均應履行返國服務義務,返國服務期間應與其在國外留學所領公費期間相同。惟本部基於布局全球人才與提升國家競爭力考量,經本(99)年6月18日公費留學委員會第3次會議決議,同意公費留學生完成學位後,在以下機構(單位)任職並事先報本部核准者,得延緩返國服務義務
(一)任教於排名世界百大之國外大學校院。
世界百大以上海交大、Times Higher Education, US News and World Report、西班牙
Webometrics、QS或其它專業機構之世界百大評比報部審核。
(二)任職於國外政府部門機關(構)、享有聲譽之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。
(三)任職於重要國際組織。
(四)任職於世界百大企業。
適用於所有年度返國服務義務尚未期滿之公費留學生。
http://www.edu.tw/files/site_content/B0003/公費延緩返國服務規定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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